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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观察的理性 7

Ⅲ.头盖骨相学

如果我们现在检查一下,看是否在自我意识的个体性与它的外在之间的全部可供观察的关系里,还遗留了什么尚待观察的东西,那我们就将发现还有一项关系必须由观察当作自己的对象来加以观察。在心理学里,事物的外在现实据说是把精神当作它自己的有意识的对方或映象,而精神可以在事物的外在现实里得到理解。但在面相学里,精神则据说可以在它自己的外在里得到认识,它的外在是一种象语言这样的存在,它以一种可以看得见的看不见的东西为本质。那么,现在剩余下来的还有这样的一个现实方面有待规定,在这一方面,个体性据说是在它的直接的、坚固的、纯然具体存在着的现实里表示着它的本质。——最后这一种表现与本质的关系,不同于面相学里的关系,其不同之处在于:在面相学里,外在现实是个体的一种说话的或传情达意的现前存在;在个体的行动性的表现里同时也包含着它的自我反映和自身考察的表现,所以这样的一种外在表现本身是一种运动,却又是一些固定不变的特征,特征就本质上说是一种中介了的存在。但在尚待考察的规定里,精神的外在方面终于是一种完全固定不变的现实了,它自身不是一种传情达意的符号,它与自觉的运动完全无关,而只自为地呈现为一种赤裸的纯粹的事物。

1.头盖骨作为精神的外在现实

首先,就精神的内在与它的这一种外在的关系而言,事情很明显,这种关系似乎必须被当作因果关联来理解,因为一个自在存在着的东西与另一自在存在着的东西的关系,既然是一种必然关系,就一定有因果关联。

现在,精神的个体性既然对肉体发生影响,则它,作为原因,就必须自身也是肉体的。但是个体作为原因而在其中发生作用的那种肉体的东西乃是器官,这种器官不是对付外在现实的行动器官,而是自我意识的本质在其自身中的行动器官,如果可以说到它对付外界,那也仅只是对付它自己的身体而已;所以人们在立刻之间是看不出来究竟这些器官是些什么器官的。如果只一般地想到器官,那么容易想到的当然会是一般的运动器官,以及同样的,性器官等等。不过,这样的器官应该被视为工具或被视为部分,它们是精神作为一个极端跟另一个极端,外在对象之间的中项或桥梁。但是在这里,这种器官则必须被了解为这样的东西:在这种东西里,具有自我意识的个体,作为一个极端,面对着与它自己相对立着的、它自己的现实,作为另一极端,自为地保持着自身;同时一方面这个个体不是转身向外的,而是在它的行动里反映到了自身的,而另一方面,在这里,即在存在的一方面,不是一种为他的存在。在面相学里的关系里,器官诚然也被当作反映于其自身的,并对行动进行评论的具体存在;但这种存在是一种对象性的存在,而面相学的观察结果,指明自我意识正是把它的这个观察当作某种漠不相干的东西与自身对立起来的。一旦这个反映于自身的东西本身发生作用,这种漠不相干就自行消失,因为发生了作用以后,那种漠不相干的具体存在就与它取得一种必然的关系。但是如果说它真是对具体存在发生作用,它本身就必须是一种存在,虽然不必是真正的对象性存在,而且它就应该可以被指明即是这样一种器官。

在日常生活里,比如说,愤怒,作为这样的一种内在的东西、行动,大家认为是属于肝脏的。柏拉图甚至认为肝脏的作用,还不止于愤怒而已,还有人甚至于简直认为它是最高的东西,说它就是预言器官,或就是以非理性的方式表达神圣和永恒的那种才能之所寄。但是,个体的肝脏运动、心脏运动等等,不能视为是个体的完全反映于自身了的运动,真正地说,在肝脏心脏里的运动已经转化为个体的躯体,变成了一种动物性的、反应外界现实的具体存在。

反之,神经系统乃是有机物在它的运动中的直接静止。各种神经虽然也已经是那具有对外倾向的意识的器官,但大脑和脊髓却可以视为是自我意识的自身持存的(即是说,非对象性的,也不脱离自身的)直接的现前存在。这种器官的存在环节如果是一种为他的存在或实际存在,那么它就是一种死的存在,就不再是自我意识的当前呈现。但按照概念来说,这种存在于自身中的存在是一种流动体,在这流体中,一切外加进去的区域范围都自行消溶,没有任何区别表现为存在着的区别。同时,既然精神自身不是一种抽象单一的东西,而是一个运动系统,在这个运动系统里精神既区别自身为不同环节而又自由超脱于这个区别之外,既然精神把它的身体一般地分化为不同的机能,并且规定身体的每一个别的部分只具有一种机能,那么同样,人们就可以设想,它的即在自身(insichsein)的流动性的存在一定也是一种分化为不同部分的存在;而且似乎还非这样设想不可,因为精神在大脑里的自身反映的存在本身又仅仅是它的纯粹本质与它的分化了的肢体之间的一个中项,既是一个中项,它就必然含有两端的性质,因而由于后者亦即分化了的肢体的缘故,它本身也就一定含有存在着的分化。

精神的有机的存在,同时也有一个静止不变的具体存在作为它的必然方面。前者必须作为自为存在的一个极端退回自身,而以后者为另一极端与自己相对,使之成为对象,然后自己就作为原因而对此对象发生作用。如果现在说大脑和脊髓是精神的身体性的自为存在的前一极端,那么头盖骨和脊椎骨就是那分离出去的另一极端,即固定的静止的事物的那一极端。——但是既然任何人一想到精神的具体存在的真正所在地就总是只想到头脑而不想到脊椎,那么当我们分析一种象我们现在分析的这样知识时,我们就大可满足于以此理由为根据——对当前的问题来说,这还不是太坏的理由——从而只把头盖骨当作精神的这种具体存在。也许有人会想到脊椎是精神的所在地,因为他觉得有的时候知识和行动确实也是有的被它吸入,有的从它那里发出,但这种论据,对于证明脊髓一定也要被视为精神的居住地而脊椎一定要被视为与之对应的具体存在,可以说完全无用,因为这样,可以证明的东西就太多了,因为人们同样可以想到,还有别的外在途径也适宜于影响精神活动,无论是去激动它或抑制它。——因此脊椎骨就可以,如果人们愿意的话,名正言顺地撇开不谈了;至于说头盖骨并不是含有精神的器官(但包含它的具体存在),这也象很多别的自然哲学学说一样是理由充足言之成理的。因为前面已经把器官排除于这个关系的概念之外,所以头盖骨过去总认为是具体存在。或者有人会说,我们不应该专就事情的概念上着想,可是,日常经验总在教导着我们:人们以眼睛为器官观看事物;却并不能同样地以头盖骨为器官来杀人、偷窃、赋诗等等。——所以我们随后还要谈到头盖骨的时候,也不应该使用器官这个名称来表示它的含义。因为尽管人们经常说,对于有理性的人,要紧的不是言词而是事实,这句话却不允许我们使用一种与事实不符合的言词去指示这一事实:因为这样做就同时既是愚蠢又是欺骗,这样愚蠢地进行欺骗的人自以为是,并且佯言只是由于没找到适当的言词,其实他是掩饰他根本没把握到事情,没把握到概念;如果确实有了概念,那么概念就自然会有它正确的名称。——那么在这里,暂且规定了的只有这么一点:大脑是活的头,头盖骨是死的头。

2.头盖骨的形状与个体性的关系

于是大脑的精神活动及其有规定的样式就应该在这个死的存在里有所显现,显现为外在的现实,虽说这种外在现实仍然是在个体的自身以内。精神活动与头盖骨亦即本身并不含有精神的那个死的存在之间出现的头一种关系,乃是上面所规定的那种外在的机械关系,由于它们之间有这种机械关系,真正的器官——它们都在大脑里面,——就在此一处把头盖骨鼓成圆的,在彼一处把它压得很平,或者挤得很扁,或者还有其他的说法,可以用来表示这种影响。但是,既然头盖骨是有机物的一部分,那就必须设想,就在头盖骨里也有一种活的自我形成作用,正如在任何一种骨骼里的情形一样;因此,如果从这一观点来考虑,则头盖骨毋宁是从它这一方面在对大脑施加压力,在替大脑规定外部界限,而且它作为比较坚硬的一方面也确实有这种能力如此做。可是在这种情况下,头盖骨与大脑的相互活动方面应该说始终还保持着同一种关系,因为无论头盖骨是规定者也好或是被规定者也好,对于双方之有因果关联,是根本无所改变的,如果有所改变,那只是在此情况下,头盖骨成了自我意识的直接器官,因为作为原因的那个自为存在就在它那里面。不过由于自为存在作为有机物的生命性,同样地落于头盖骨与大脑两个方面,所以两者之间的因果关联事实上就丧失掉了,但虽然失去了因果关联,两方面的形成发展却会在内部互相关联着而成为一个有机的预定的和谐,这种和谐听任彼此关联的两个方面各自独立,听任每一方面具有其独特的形象而不强使另外的形象必须与之配称;而且不仅如此,形象与质之间也是各自独立的,正如葡萄的形状与葡萄酒的味道之各自独立一样。——但是,既然自为存在的规定落到了大脑那一方面,而具体存在的规定落到了头盖骨一方面,那么在有机的统一体以内,这两方面也还可以建立一种因果关联,一种必然关系,关系的双方就象是两个互相外在的方面那样,这就是说,这种关系自身就是一种外在的,通过这种外在的关系,两方面的形象就互受对方所规定。

但是,关于自我意识的器官是它的对方的一种主动原因这类规定,人们实在可以提出各式各样的说法;因为这里所谈的是这样一种原因的性质,这种原因,须根据它的漠不相干的具体存在亦即它的形状和大小来考察,而它的内在和自为存在则是一种与直接的具体存在无所关涉的东西。第一,头盖骨的有机的自我形成对待机械的影响是漠不相干的,而且这两种关系之间的关系,由于前者是自身与自身相关,正就是这种无规定性和无限制性自身。第二,即使我们承认大脑把精神的区别当作存在着的区别接收过去,自身变成了一大堆各占一个不同空间的、内在的器官——这当然是与自然相矛盾的,自然让概念的环节各有一个独自的具体存在,从而把有机生命的流动的单一性清清楚楚地放在一边,而把存在于它的区别中的它的分化和区分放在另一边,以便这些区别能象此处所应理解的这样各显现为一特殊的解剖学上的事物,——即使我们这样承认,也还完全不能确定,究竟一个精神环节按其原来的强弱,应该在一个什么情况下占有一个比较扩张的而在另外一个什么情况下占有一个比较收缩的脑器官,还是恰恰相反。同样不能确定的还有:究竟大脑的形成发展会使器官扩大呢,还是使之缩小,究竟它把器官弄得更沉重呢,还是更轻巧,由于究竟原因是怎么一回事始终是个未确定的问题,于是究竟头盖骨上所受的影响是怎么一回事也就同样地成为未确定的问题,因而不知道这种影响究竟是一种扩张,还是一种压缩和收拢。如果我们把这种影响规定为比一种激动更高贵些的作用,那么究竟它象一种芫青药膏那样起鼓胀作用还是象一种酸醋那样起收敛作用呢,这仍然是未确定的问题。——诸如此类的每一种想法,都可以言之成理持之有故,因为同样也在发生着影响的那个有机关系,使各种理由都一样地能够自圆其说,对一切这样的理解是无所轩轾一视同仁的。

不过,观察意识所想作的事,并不是去规定这个关系。因为立于关系之一方的本来不是作为动物身体之一部分的大脑,而是作为有自我意识的个体性的存在的大脑。——个体性,作为持存不变的个性和运动着的意识行为,是自为的而且是自在的。与这个自为而自在的存在对立着的是它的现实及其为他的存在,自为而自在的存在是本质和主体,它在大脑那里具有这样一种存在,这种存在统摄于本质之下并且只通过内在的含义才取得它的价值。至于自我意识的个体性的另一方面,即它的特定存在的那方面,则是独立着的存在和主体,换句话说,是一种事物,更确切地说,就是一块骨骼。人的现实和特定存在就是人的头盖骨。——这就是这个关系的双方在对它们进行观察的意识里所具有的相关情况和意义。

观察意识现在要来考察这两方面的更确切的关系。一般地说,头盖骨的含义诚然就是精神的直接现实,但精神的多面性就使它的特定存在也具有一种相应的多义性。观察意识所要做的,就是去规定这个特定存在所划分出来的个别地区或个别位置的含义,并且去看看,这些个别位置怎么样在自身中包含着对于这种含义的指示。

头盖骨既不是一种行为活动的器官,也不是一种说话的或传情示意的运动。因为人们不是以头盖骨来进行偷窃、杀人,同时,在偷窃杀人的时候头盖骨丝毫不动声色,因而它也不能算是一种言语表情。——甚至这种存在着的东西连一个符号的价值都没有。一个表情,手势,声调,以及竖立在荒岛上的一根柱子,一个木桩,都立即指明它们在直接地仅仅是这些东西之外还意味着什么别的东西。它们既然在自身中含有这样一种规定性,这种规定性因本来不是它们本身的规定性就指示着什么别的东西,那么它们就立即表明自己是一种符号。

当然,象汉姆莱特对于约里克的头盖骨那样①,人们也能因一个头盖骨而发生种种联想,但是头盖骨自身究竟是一种漠不相干、天真无私的东西,从它那里直接地看不到也想不出它自身以外的任何其他的东西。它诚然也令人想到大脑及其规定性,想到别种样式的头盖骨,但它不能令人想到一种有意识的运动,因为它既没在它上面印下面部表情和手势,也没留下其他什么足以表明自己是一种意识运动的遗迹的东西。因为它是那样的一种现实,那种现实,呈现在个体性里,将是如此另外的一方面:它不再是反映自己于自身的存在,而是纯粹直接的存在。

①见莎士比亚:《汉姆莱特》,Ⅵ。——黑格尔原注

另外,由于头盖骨对自身也没有感觉,似乎它反而还可能有一种更为确切的意义,因为,有某些确定的感觉发生在头盖骨邻近,那么也许可以通过邻近关系而从这些确定的感觉里认识到头盖骨的含义。这就是说,一种有意识的精神样式既然在头盖骨的一个确定位置上产生它自己的感觉,那么转过来,也许头盖骨的这个位置就会以它的形状暗示出这个精神样式的特性。比如有很多人在努力思考或即在一般地思考的时候就觉得头里的什么地方有一种胀痛感觉,同样,也许可以设想,象偷窃、杀人、赋诗等等也各有一种独自的感觉伴随着,而且这种感觉还一定有它特殊的位置。大脑上的这个位置既然受到感动比较大,所作的活动比较多,很可能也就使邻近的头骨发育得比较充分;也或者,这邻近位置上的头骨由于同情或适应,也就不甘寂寞,跟着扩大自己,或缩小自己,或者以其他随便什么方式来形成它自己。——可是,这种假说是显然站不住的,因为一般的感觉乃是一种无规定性的东西,头脑里亦即感觉中心里的感觉,也许是任何感觉或疼痛都会引起的一种普遍的感觉,因而与小偷,强盗,诗人的头疼混杂在一起的可能还有别的感觉,而这些感觉很难互相区别,也很难与那些所谓纯粹的身体感觉区别开来,其难以区别的情况,就象笼统地根据头痛的病征,如果我们只就其身体上的意义而言,无法确定究竟是什么疾病一样。

事实上,无论我们从事情的哪一方面来看,双方之间的一切必然的相互关系以及任何通过这种关系而表现出来的相互指示,都消失了。如果说两者之间毕竟还有关系,那么这种关系就只能是而且必然是双方的相应规定性之间的一种无概念的、自由的、预定的和谐罢了,因为其中有一方面应该是一种无精神的现实、单纯的事物。——这样一来,排在一边的是一批静止的头盖骨上的位置。排在另一边的是一批精神属性;精神属性的多寡和性质,取决于心理学的情况。心理学里关于精神的表现愈贫乏,从这一方面说,事情就愈简易;因为第一,精神属性就愈少,第二,它们就愈分离,愈固定,愈硬化,因而就与头骨的性质或规定愈近似,愈可以互相比较。不过,虽然由于精神表象的贫乏而事情简易了很多,两方面终究都还是很大的一批;而且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观察而言,仍旧是完全偶然的。如果要将细致一些的心理学和"识人学"所惯常谈论的每一种心灵能力,每一种激情(这是必须同样在这里加以考察的)以及各种各样的品性,都在头盖骨上指定它们的位置和骨骼形状,那么这就是十分莫须有和十分武断的玩艺了,这正象要给那些与海滨沙数相当的以色列①儿童每人各指定一颗沙粒为其符号并叫它们各自从海滨捡出代表其自己的那颗沙粒来一样。——强盗的头盖骨上所有的,不是器官,也不是符号,而是这种隆起的骨节;但强盗还有很多别的精神属性,也还有很多别的突出骨节,并且既有突出的骨节也就还有深陷的凹窝。在很多隆起与很多洼窝之中,人们就很有选择余地了。而且他的强盗的精神属性固然有可能与此一隆起或彼一隆起、此一洼窝或彼一洼窝相联系,而隆起和洼窝也有可能与此一属性或彼一属性互相联系;因为强盗既不仅只具有一个强盗的精神属性,也不仅只具有一个隆起和一个洼窝而已。因此,在这方面进行的观察,其所得结果或价值就一定象赶集的小贩或晒洗衣服的家庭妇女每次都遇到的下雨的情况一样。那位小贩和家庭妇女当初同样也可能做出观察,说每当某个邻人从门口路过或者家里吃猪肉排的那天总是落雨的。正象落雨与诸如此类的情况完全无关一样,就观察来说,精神方面的这一规定性与头盖骨上的这一特定的存在,也是漠不相干的。因为这种观察的两个对象之一是一个干巴巴的自为存在,一个僵化了的属性,而其另一对象则是一个同样干巴巴的自为存在。一个僵死的事物,象这两个对象这样,对于一切别的东西都是完全漠不相干的;对隆起的骨头而言,有一个强盗在它的邻近与否,和对强盗而言,有一个扁平骨头在他的旁边与否一样是漠不相干的。

①《创世记》第二十二章,十七节:"我将使你的后代,象天上的星辰,象海滨的沙粒一样多"。——译者

当然,人们仍然可能说,头盖骨的某个位置上的一个隆起的骨头是与某一种品质或情感等等有联系的。人们尽可以想象,强盗的隆起是在头盖骨的这一个位置上,小偷的隆起则在另一位置上等等。其实从这方面来说,头盖骨相学应该还大有扩展余地,因为一望而知,它所指出的都还只限于同一个个体的某一个隆起与某一种属性的联系,头骨和属性还都是属于同一个人的。但是,天然的头盖骨相学——因为既有天然的面相学,一定也有这样一种天然的骨相学——事实上早已超越了这个限制,比如说,它不仅断定一个狡猾的人在自己耳朵后面总生有一个拳头大小的隆起,并且认为不忠实于丈夫的妻子所生的隆起,不是在她自己的前额上,而是在她的配偶的前额上。——人们同样还可以想象,与强盗住在同一个房子里的人,或者也可以说他的邻人,乃至于更进一步说他的同胞等等,都总在头盖骨的某个位置上生有高出来的疙瘩,人们可以作这样的想象,正如人们之可以想象一头飞牛,先被骑在驴身上的巨蟹所温存抚摩,然后又如何如何一样。——但是,如果可能性不是指想象的可能性,而是指内在的可能性或概念的可能性,那么对象就是这样的一种现实,它确实是而且应该是纯粹的事物,内中不包含任何只在想象中才有的意义。